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