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六號 原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誠 一、原告因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九百四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九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