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四五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昭融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叁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法 官 李昭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