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勞上字第 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台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一九二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七四元│ │ ├────────┼───────────┼─────────────┤ │合 計 │ 三五六六元│ │ └────────┴───────────┴─────────────┘ 附註:第一審訴訟費用為三五六六元,相對人應負擔五分之四為二八五三元(四捨五 入)。 上訴費用及附帶上訴費用各自負擔,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