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勞小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勞小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七仟六百元,應繳裁判費為一 千元。 (二)、被告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立白最新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