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三0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晶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三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 九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起,即委託原告開模、打樣,生產彩盒等產 品,於生產後交付產品,被告竟拒絕支付九十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八月、十 月及十一月,共計六個月之版費、刀模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三千六 百七十一元,迭經催討無效等情。為此,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三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九十二年間即有小額業務往來,被告向原告訂購各種彩盒數批 ,且被告已向原告清償所有訂購彩盒款項,此部分為兩造於庭訊時不爭執事實, 故兩造確實存有買賣法律行為,且被告已清償所有訂購彩盒款項。至於原告所謂 開模、打樣係屬製作彩盒制程,而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是否另 計;抑或該衍生費用係包含於每件彩盒成本報價,應為本案之系爭爭點。原告主 張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係屬另計,則原告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又各種彩盒採購價格將因各種彩盒製作難易度、數量、交期、 巿場原料因素與付款條件有間,無法一概而論。至於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 與版費等)是否另計;抑或該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係包含於每件彩盒 成本報價,亦應視各種彩盒採購條件而定。此外,原告指稱被告曾支付九十二年 五月、及十二月份之刀模費與版費予原告,被告未曾否認,因該些筆彩盒採購條 件,其衍生費用(刀模費與版費等),係屬被告同意另計,且已清償該些筆款項 。至於其他種類彩盒採購條件,原告主張該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係屬 另計,卻無法提供原告應支付該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之佐證,如採購 合約、採購單與被告簽核估價單予被告。是以,原告僅以發票片面主張被告積欠 刀模費與版費等款項,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一份、統一發票影本十一份、對帳明 細單影本六份、估價單影本二十九份及被告公司國內採購單影本二十九份為證。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製作彩盒之製程 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是否另計;抑或該衍生費用係包含於每件彩盒 成本報價中? 四、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度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製作彩盒之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應另 計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由原告就製作彩盒之製程所 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應另計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本院觀諸 原告所提出前揭之存證信函影本一份、統一發票影本十一份、對帳明細單影本六 份、估價單影本二十九份及被告公司國內採購單影本二十九份等證物,均不足以 證明製作彩盒之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應另計之事實。次查:原 告所舉之證人庚○○到庭證稱:「我不是負責訂購的人,所以我不知道。這件事 情只有負責採購的人丙○○知道」等語、證人辛○○到庭證稱:「我不是負責訂 購的人,我不知道。這件事情只有負責採購的人丙○○知道」等語(均參見本院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及證人壬○○到庭證稱:「我是擔任採 購助理,被告公司向廠商訂貨的議價條件都是由採購經理丙○○在負責,所以我 不清楚」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尚不足以證明 製作彩盒之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費等)應另計之事實。末查:另本院 觀諸原告所提出丙○○之陳述書,本院無法確定此陳述書是否確為丙○○所制作 ;縱認該陳述書係丙○○所制作,亦係丙○○於訴訟外所為之陳述,亦不得作為 訴訟上之證據。是此部分亦不得作為製作彩盒之製程所衍生費用(如刀模費與版 費等)應另計之有利積極之證據。綜上,足見被告之抗辯,堪以採信,自難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及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