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1792號原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6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1792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淑蓮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中華商業銀行│94.06.30│44100元 │TB0000000 │信億貨櫃企業股│ │ │中壢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 │2 │中華商業銀行│95.06.30│44100元 │TB0000000 │信億貨櫃企業股│ │ │中壢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