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丙○○○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一八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昭融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法 官 李昭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