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313號原 告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6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313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5日訂立保全 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 委託被告提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93年1月15日起至99年 1月14日止,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料被告近來均未進行保全巡邏且經原告致電被告,亦發覺無人接聽電話,另在此期間保全系統多次異常及發報現象,均未見保全人員出面處理,此已影響原告之權益,原告隨即於94年7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如不能返還前 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151,200元。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 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條第 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 259條第1款及第6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 259條所定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於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始應償還其價額,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受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票面金額之相當價額即151,200元。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 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151,200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一 │鉅錄機│950331│SA6496│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械工程│ │794 │行萬華分行│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二 │鉅錄機│960331│SA6496│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械工程│ │795 │行萬華分行│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三 │鉅錄機│970331│SA6496│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械工程│ │796 │行萬華分行│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四 │鉅錄機│980331│SA6496│第一商業銀│37,800元 ││ │械工程│ │797 │行萬華分行│ ││ │有限公│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