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563號原 告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煌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563號給付貨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餘捌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民國9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時逕行認諾。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