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040號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亞洲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