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364號原 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馬金生律師 複代理人 胡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