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364號原 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向被告請款之對帳單及發票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