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47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劉誠即佳誠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伍拾元 。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