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之弟張劉厚於鈞院94年度板簡字第2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張劉誠即佳誠商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於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因經掛失止付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固係被告所有,然該支票係由第三人即被告之弟張劉厚所簽發,並交由訴外人黃朝茂調現,而訴外人黃朝茂卻將支票遺失,經被告掛失止付,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弟張劉厚於鈞院94年度板簡字第2528號給付票據事件中證述詳實。按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系爭支票既已遺失,原告持有票據顯屬惡意取得甚或未支付對價取得,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為 證,被告亦不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惟以前詞置辯。 二、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固不爭執系 爭支票之真正,惟辯稱:原告持有票據顯屬惡意取得甚或未支付對價取得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即被告)就執票人(即原告)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一節負舉證責任,惟被告於95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自承:(法官問:是否能舉證原告係無對價取得票據?)目前有困難等語(參見本院95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筆錄),被告既未能舉證,是其上開辯解,顯無可採。 三、次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票據法第 126 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票據雖經公示催告, 在尚未經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非不得對發票人及背書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345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在證券之公示催告程序進行中,如證券未經除權判決,證券持有人非不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證券持有人究向法院申報權利,抑或起訴請求得依其自由意思決之。如本於證券另行起訴請求,不因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而受影響。經查:本件系爭支票退票之原因雖為「經掛失止付」,惟票據債務人並未舉證以證明系爭支票已經除權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執票人即原告自得行使票據權利,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萬泰商業銀行 │94.06.15│94.06.15│200000 │AC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元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 │94.07.15│94.07.15│250000 │AC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