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477號上 訴 人 張劉誠即佳誠商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