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髻即鋐瑋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仕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