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41號原 告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碁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 141號確認票據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吳鈺培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互為供應商與客戶關係,原告對於被告應收款為新臺幣(下同)447615元,被告開立予原告 4張支票分別為:支票號碼PC0000000、面額60060元、發票日民國(下同)94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PC206840、面額 34020元、發票日94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PC0000000、面額42420元、發票日94年11月20日;支票號碼TC0000000、面額37800元、發票日94年12月20日,上開 4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總計174300元,另尚未開立支票,但已到期貨款則為273315元,總計原告對被告之應收款為447615元。而被告對原告之應收款為28802元及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三者合計為118655元,原告以本訴狀之送達同時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兩者債權應相互抵銷,故被告尚欠原告338960元之貨款債權尚未清償,爰一併請求被告給付。經查,被告本應給付原告447615元之貨款,業如前述,則依民法第 367條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又原告以此貨款債權與與被告對於原告之108655元之債權相互抵銷,則被告尚欠原告338960元之貨款,自應給付予原告,而上開118655元之債權即因抵銷而不存在。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而查被告對原告之支票債權合計為 79853元,業經原告主張抵銷而不存在,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返還原告,綜上所述,系爭支票債權既經原告以貨款債權抵銷,則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2紙支票債權即不存在,應將附表所示支票 2紙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338960元之貨款等情。業據提出收款收帳明細表2件、支票4張、發票5張、發票9張、支票存根2張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338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一 │晟鈦股│941128│AA0001│國泰世華商│67253元 ││ │份有限│ │083 │業銀行新樹│ ││ │公司 │ │ │分行 │ │├──┼───┼───┼───┼─────┼─────┤│ 二 │晟鈦股│941228│AA0001│國泰世華商│12600元 ││ │份有限│ │287 │業銀行新樹│ ││ │公司 │ │ │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