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金額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臻萬勝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臻萬勝公司簽發並由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富公司)背書之如附表編號1至3號之支票3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各金額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迭經追索無效,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件為證,因而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174,825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金額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鴻富公司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但對其係系爭支票背書人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系爭支票係伊背書後交付予另一背書人即第三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用以支付購車貸款,事後伊並已清償貸款,但第三人康和公司卻未返還支票,嗣後並已倒閉,伊並未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等語置辯。被告臻萬勝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被告臻萬勝公司簽發系爭支票及被告鴻富公司係背書人之事實自堪認為真。 四、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意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票據 債務人如主張執票人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而取得票據時,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本件被告鴻富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詐欺,依法即不得以伊業已清償第三人康和公司貸款,但第三人康和公司卻未返還上開支票之其與原告之前手即第三人康和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執以對抗原告,所辯自不足採。五、復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上開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票款174,825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金 額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提 示 日│ │ │ │(民國)│ │ │(新台幣)│ │ ├──┼─────┼────┼─────┼──────┼─────┼────┤ │1 │臻萬勝通運│95年2月6│合作金庫銀│LZ0000000 │58,275元 │95年2月6│ │ │企業有限公│日 │行三峽分行│ │ │日 │ │ │司 │ │ │ │ │ │ ├──┼─────┼────┼─────┼──────┼─────┼────┤ │2 │同上 │95年3月6│同上 │LZ0000000 │同上 │95年3月6│ │ │ │日 │ │ │ │日 │ ├──┼─────┼────┼─────┼──────┼─────┼────┤ │3 │同上 │95年4月6│同上 │LZ0000000 │同上 │95年4月6│ │ │ │日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