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原 告 甲○○ 被 告 黃美玲即鮮味小吃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9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4 點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 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對被告乙○○每月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2000元之薪資債權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主張: ⑴、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依執行名義所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500000元本息,並經板橋地方法院以板院輔95執星字第2698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乙○○於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金額範圍內,收取對被告鮮味小吃店即黃美玲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鮮味小吃店即黃美玲亦不得對被告乙○○清償。原告並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4日接獲鈞 院將該債權移轉予原告之執行命令。詎料被告乙○○於接獲上開執行命令後,隨即提出異議聲明,並以被告乙○○已於95年2月28 日離職為由,申請撤銷。然查被告乙○○之陳報並非事實。被告鮮味小吃店即黃美玲該店自94年4月11日開幕至今,現場均由被告乙○○1人獨自經營管理兼任廚師,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共計14小時,此有廣告單及價目表可供參考。被告乙○○所提出之異議聲明,原告礙難接受等情。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 。 ⑵、原告主張其於95年3月22日、95年4月24日先後請人至被告鮮味小吃店內用餐,用餐發票收據係由被告乙○○親自開立。 ⑶、提出: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影本乙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二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乙件。廣告單暨價目表等影本各乙件。 三、被告黃美玲否認積欠原告共同被告乙○○之工資,並辯稱:他係在我店裡做臨時工,因為他媽媽出車禍,所以沒有固定的時間,且他欠我一百多萬元,只有工作來抵償,並未付他工資。被告乙○○則主張其於收到扣押命令後已於時效內異議。而自其母親出車禍後,即今年2月底起,就沒有固定在 被告黃美玲的鮮味小吃店內上班。目前僅到鮮味小吃店內打零工,每月工作時間不固定,一個月約20多天,時薪每小時90元,每月僅有工資10000元左右,小孩也可以在被告鮮味 小吃店內吃飯。至於原告所提出發票,承認有可能是我所寫的,但不能確定。另我欠被告黃美玲0000000元,陸續還了 一部份後尚欠被告黃美玲130多萬元,打零工是為了抵債, 因此,這段期間被告乙○○在被告黃美玲店裡做事(一天幾個小時,每月薪資10000多元),即以薪資抵扣債務,被告 黃美玲未另外支付薪水云云。 四、本院之判斷: ⑴、查原告以被告鮮味小吃店即黃美玲自94年4月11日開幕 至今,現場均由被告乙○○1人獨自經營管理兼任廚師 ,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共計14小時,有廣告單及價目表可證而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乙○○每月應給付42000元之薪資債權關係存在。惟被告等均否 認被告乙○○1人獨自經營管理兼任廚師,每日上班時 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共計14小時,月薪為42000 元,主張被告乙○○目前僅到鮮味小吃店內打零工,每月工作時間不固定,一個月約20多天,時薪每小時90元,每月僅有工資10000元左右,小孩也可以在被告鮮味 小吃店內吃飯。且為了抵債,即以薪資抵扣債務,被告黃美玲未另外支付薪水,至目前尚欠被告黃美玲130多 萬元云云,經查原告之主張已為被告等所否認,其所提出廣告單及價目表及統一發票難以證明被告乙○○每日到鮮味小吃店上班14小時,月薪42000元,此外原告又 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之主張自難採信。 ⑵、按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收取訴訟中,第三人得以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並得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參照94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判決意旨)查被告乙○○到鮮味小吃店打零工換取小 孩三餐並抵償所欠黃美玲之債務,依首開說明為法所許,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乙○○每月應給付42000元之薪 資債權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