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玲即鮮味小吃店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