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