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8號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