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鴻光 被 告 崴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光輝」、被告「威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崴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