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元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行為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經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支票4 紙,詎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提示日向付款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至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雖對上開情事亦不爭執,但以:系爭支票其係向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購車辦理動產抵押貸款而背書交付,有關積欠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部分,其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清償完畢,系爭支票債權應已消滅,且其與原告無任何對價關係,原告持系爭支票請求支付票款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意由,對抗執票人,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詐欺之情形,則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其自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執以對抗原告,是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辯顯不足採。 五、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上開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票款新台幣233,100 元,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提示日 │ │ │ │ │) │ │ ├──┼────────┼───────┼──────┼─────┤ │1 │LZ0000000 │95年7月6日 │58,275元 │95年7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 │ │2 │LZ0000000 │95年8月6日 │58,275元 │95年8月7日│ │ │ │ │ │ │ │ │ │ │ │ │ ├──┼────────┼───────┼──────┼─────┤ │ │ │ │ │ │ │3 │LZ0000000 │95年9月6日 │58,275元 │95年9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LZ0000000 │95年10月6日 │58,275元 │95年10月11│ │ │ │ │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