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上 訴 人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1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