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79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79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支票1 紙發票日為94年7 月31日,提示日為94年8 月1 日,而原告至96年4 月20日始起訴請求付款,顯已逾1 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時效消滅,為原告所不爭,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