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鑫發企業社即洪啟宗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23-1號、台北縣新店市 ○○路199巷3號,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龜山鄉○○○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