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芳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固不否認系爭支票3紙確為伊所背書,惟以:被告臻萬勝通 運企業有限公司向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以系爭支票做為擔保,惟貸款債務已於94年12月間清償完畢,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返還系爭支票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3紙 為證,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未到庭爭執,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否認系爭支票3紙確為伊所背書,惟 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被告得否以與執票人前手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二、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復 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系爭支票係因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向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以系爭支票做為擔保,惟貸款債務已於94年12月間清償完畢,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返還系爭支票」等情,原告亦自承於93年1月間訴外人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支票做票貼借款則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之當事人甚明,另原告亦否認知悉被告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積欠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債務已清償完畢,且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舉證以證明原告為惡意之執票人,自不得對原告提出主觀之抗辯,揆諸首開規定,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抗辯無足採取,被告2人依法應對原告負票據責任。 二、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票背書人依支票文義負付款之責,並與發票人負連帶之責,同法第 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第96條等均有規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174825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曉琪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合作金庫銀行三│95.11.06│95.11.06│58275元 │LZ0000000 │ │ │峽分行 │ │ │ │ │ ├──┼───────┼────┼────┼────┼─────┤ │ 2 │合作金庫銀行三│95.12.06│95.12.06│58275元 │LZ0000000 │ │ │峽分行 │ │ │ │ │ ├──┼───────┼────┼────┼────┼─────┤ │ 3 │合作金庫銀行三│96.01.06│96.01.08│58275元 │LZ0000000 │ │ │峽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