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4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同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馬賽山莊管理委員會 室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