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376號原 告 立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37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張英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零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