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允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由被告允達興業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5日簽發,經被告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背 書,如該主文所示金額、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支票款,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97年3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之退票理由單 為證,依法應予准許。至原告起訴狀理由二即已表明依票據關係請求連帶給付,雖其聲明漏繕連帶二字,惟係文字上之顯然漏繕,不影響本院依法為上開請求判決,爰依職權為上開主文所示之判決,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粘 建 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