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470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立民即永碩企業社 4號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47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一 │玉山商業銀行重│97.03.10│97.03.10│37800元 │AG0000000 │ │ │新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