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原 告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5日、96年9月14日與被告簽定中華汽車模具新開發件之7231A051/52ZZ、 7230A240ZZ、MN203625/6.7/8ZZ模具,以及本田新車型新開發件之77400-TF0-000000/21模具,其總價各為新台幣(下 同)0000000元、0000000元,雙方約定由被告全權負責模具之設計及開發,並約定被告應於96年12月1日完成模具驗收 合格。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又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兩造訂定「合約書」,綜觀合約內容,係由原告向被告採購中華汽車模具新開發件之7231A051/52ZZ、7230A240ZZ、MN203625/6.7/8ZZ模具,以及本田新車型 新開發件之77400-TF0-000000/21模具,關於本件合約之性 質兩造上開交易過程,於原告提出機械設計構想交由被告設計並打樣試模,將成品交由原告確認無誤前之階段,兩造間之交易乃著重於被告打樣試模,製作符合設計圖之成品,故應屬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法律關係;另被告完成之成品經兩造驗收確認無誤後,將成品交付原告之過程,兩造間交易過程乃著重於貨品之交付,故應屬物之買賣關係,從而兩造間之交易過程,應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應依兩造間糾紛發生之階段分別適用承攬或買賣法律關係。次按民法第503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絛第 2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以及第232條規定「遲 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末按合約書買賣條件第五點規定「逾期交貨買方每日按總價0.1%計算向賣方扣罰違約金或請求賠償」。查,原告依約給付訂金以及依付款方式給付款項,惟被告遲未於96年12月1日完成模具以及驗收程 序,並宣布於96年12月停止營業,被告遲延給付工作,為著重被告依試模打樣,製作符合設計圖之成品,應適用承攬法律關係。嗣後,原告迭向被告要求給付,被告竟仍無法交貨模具並完成驗收程序,被告遲延工作,且遲延給付情形為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未依期限完成,原告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493條、第494條之規定,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既已解除,依民法第232條以及合約書買 賣條件第五點規定,自96年12月1日被告逾期交貨之日起算 至97年3月l日起訴之日止,每日按總價0.1%請求賠償,損害賠償金額為(「0000000×0.1%」+「0000000×0.1%」×91 =359450元)。綜上所陳,原告請求上開損害賠償359450元,顯屬合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付款證明、未完成加工物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