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原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至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