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原 告 陳鴻禎即鴻太企業社 被 告 雙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工務經理乙○○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間委託原告施作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捷運工程處辦公廳A、B兩棟之鋁門、紗窗、五金、玻璃等裝修工程,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260000元,嗣後又追加其他工程款項82100元,另玻璃換修工程款28000元,工程款總計370100元,原告依約施作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詎料被告至今仍未給付前開金額,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雖經原告聲請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亦未出面調解,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70100元等情,被告則否認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辯稱:原告之工作有拖延,導致被告之工程款被罰錢,被告不得不找其他人協助完成云云。經查: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迄未提出 任何工作交付或工作完成之證明文件,復未能舉證證明工作已交付或已完成之事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殊嫌無據。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701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