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佳起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