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3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