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530號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旭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 條亦 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被告公司主營業所地分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146號1樓、台中縣大肚鄉○○路7巷1弄24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件附卷可稽,而票據付款地在兆豐商業銀行 城北分行(設台北市○○路156之1號),亦有支票影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