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儷寶營造有限公司 18巷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大溪鎮○○路○段118巷 16弄6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