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