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立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之9 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街68巷19之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