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旺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零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公司訂購原料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共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470750元,雖經被告簽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號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作為貨款之給付,詎於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因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而被告自前開票據退票後迄今僅清償10000元,尚積欠貨款460750元未為給付。為此,爰依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及訂購單1份、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3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 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採,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 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60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大千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彰化商業銀行雙│97.12.16│97.12.16│266850元│CN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雙│97.12.23│98.07.13│87000元 │CN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3 │星展銀行中和分│98.03.31│98.03.31│116900元│DB0000000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