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原 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為公寓大廈維護公司,被告甲○○則於民國97年5月1日至原告公司任職,並被派駐在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09至235號之龍之邦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擔 任秘書乙職,負責社區管理費及其他款項之收繳。然因原告公司派駐至龍之邦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秘書,必須每 月繳交該社區住戶繳交管理費及他項收支之財務報表與該社區之主委,詎被告甲○○於任職五月份開始其繳出之財務報表與其社區住戶繳費收據金額不一,被告公司之稽查人員一直要求被告甲○○改善,但因被告甲○○其財務報表一直都有異,故被原告公司之稽查人員於同年十月至龍之邦A區社 區查帳,遂發現被告甲○○竟利用職務之便,於任職開始,即侵佔龍之邦A區社區之住戶管理費及應付與社區配合廠商 之費用及零用金,至被告甲○○離職日10月3日止,金額核 計新台幣(下同)320627元正。而被告於侵佔該社區費用後即避不見面且置之不理,嗣經原告公司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經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起訴,由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6號判決。末查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受 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茲原告已依法賠償訴外人「龍之邦A區管理委員會」,此有與訴外人「龍之邦A區管理委員會」簽立之賠償協議書可証,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06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賠償協議書、和解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97年5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日止,任職於址設台北縣中 和市○○路880號10樓之7泰翔公司,並經泰翔公司派駐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09至235號之「龍之邦A區」社區管理 委員會擔任秘書職務,職司將該社區維修費用持以支付維修廠商及收取社區管理費、臨時停車費繳回社區主任委員等業務,而為從事此等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上揭任職期間內,接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社區管理費、臨時停車費、社區維修費用等計85筆款項,金額共計320627元,未持之繳回社區主任委員、支付廠商而逕自挪供己用,經原告賠償龍之邦A區社區管理委 員會,致原告受有損害,業據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易字第 14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被告所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依前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既係被告僱用人,已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賠償被害人龍之邦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民法第188條第3 項之規定,自有向被告求償之權利。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