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847號原 告 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8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詹祖亮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3日簽發,經被告背書,到期日97年12月31日之本票乙紙,面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且載明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料系爭本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未果,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乙紙為證,被告則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