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774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