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鴻太企業社即陳鴻禎 號 相 對 人 雙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8年6月24日97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 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80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 6120元 │ │ ├────────┼───────────┼─────────────┤ │合 計 │ 102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