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聲請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王玉珊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溫寇勳」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