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上 訴 人 黃德清 詹璨鴻 送達代收人 陳秀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