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榮 訴訟代理人 賴集寶 被 告 陳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石 于 倩